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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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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9条中规定,指的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从该罪的犯罪构成上看,招摇撞骗罪区别于我们日常概念中的招摇撞骗,这是因为:1、在客观行为上,行为人进行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活动。2、所谓招摇撞骗,在该罪指的不是泛泛地利用假冒的身份或职位到处炫耀并进行种种欺骗,而是特指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假冒身份。3、在行为主体上,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具有特定职位的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在主观目的上,招摇撞骗罪的行为人是以故意骗取非法利益为最终目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处罚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 (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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