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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如下的特点: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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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也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没有共同过错但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即“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共同结果”的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所应负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了其他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2、怎么理解共同侵权人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1)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各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意味着他们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无论各行为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如何不同,都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整体性,对外,每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承担全部责任。 (2)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因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因此,受害人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中选择责任主体,既可以请求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赔偿其损失,也可以请求全体共同行为人赔偿其损失。 (3)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 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整体责任,不分份额;对内,应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不同,对自己的责任份额负责。各行为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最终归属,一方面,在确定全体共同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时,须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对外连带负责;另一方面,当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了超出了自己责任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没有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的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求偿。 (4)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共同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性质。在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中,共同行为人内部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或减轻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只对其内部发生约束力。 3、连带责任之例外的分别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建筑物抛物不明,坠落物损害与共同危险行为有以下区别:一是通常建筑物抛物不明,坠落物损害落物给人造成损害,某人抛物或管理物坠落的共同危险行为是多人同时实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二是建筑物不明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可能受害的建筑物使用者给予补偿,尽管这些建筑物使用者实际上没有抛物或者没有坠物,但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具体的侵权人不能确定。共同危险行为者实施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者负责。三是建筑物不明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能受害的建筑物使用者只要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有可能排除责任。比如某10层楼房的不明抛物,坠物导致他人受损,在无法确认侵权人的情况下,该该建筑物用人单位将承担侵权责任,但一层业主或九层长期落户海外,有证据证明房屋无人居住的业主,可免责。共同危险行为中,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仅对极少的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2、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由加害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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