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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和共同危险行为有什么区别

2021-10-25
建筑物抛物不明,坠落物损害与共同危险行为有以下区别:一是通常建筑物抛物不明,坠落物损害落物给人造成损害,某人抛物或管理物坠落的共同危险行为是多人同时实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二是建筑物不明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可能受害的建筑物使用者给予补偿,尽管这些建筑物使用者实际上没有抛物或者没有坠物,但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具体的侵权人不能确定。共同危险行为者实施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者负责。三是建筑物不明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能受害的建筑物使用者只要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有可能排除责任。比如某10层楼房的不明抛物,坠物导致他人受损,在无法确认侵权人的情况下,该该建筑物用人单位将承担侵权责任,但一层业主或九层长期落户海外,有证据证明房屋无人居住的业主,可免责。共同危险行为中,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规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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