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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 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
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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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楼坠物伤人由谁赔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二、高楼坠物伤人责任人能免责吗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高楼坠物伤人主要是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城市里高楼林立,很容易发生类似纠纷。侵权当事人应知道高楼坠物伤人由谁赔偿,以及高楼坠物伤人责任人能免责吗。
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两人以上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中一人或者几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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