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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后,合并企业消失(即合并公司的法人资格消失);控股合并后,合并企业仍然存在,但将由合并方控制。新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合并后成立...
1、合并方式不同: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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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吸收,兼并企业继续保留其合法地位,目标企业则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假设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完成后,B企业的法定地位消失,A企业继续合法存在,并且吸收B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一个新的实体,原来的企业都不再以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假设A,B两个企业新设合并,则A,B企业将不复存在,而是在A,B企业的基础上组成新的C企业。
合并:所谓合并,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具体包括吸收合并和新合并。收购:收购通常是指一家公司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另一家公司的一定控制权。具体来说,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水平收购、垂直收购和混合收购。
吸收合并: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 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 区别:吸收合并被合并方会注销,而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依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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