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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形式: 1、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
第一次签合同要注意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其次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或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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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签合同要注意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其次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或者违约金。确认合同时注意签字盖章的真实性,授权委托的,要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等。
(一)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调解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三)判决与上诉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四)离婚诉权的限制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所指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一限制。本规定只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本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女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上述情形下,女方提出离婚后,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求的,不在此限。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五)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的可能。2、法定离婚的情形。
离婚案件的开庭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审前准备审判前,书记员应当查明离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出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审判长核对离婚当事人,宣布离婚案由,公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离婚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离婚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测试笔录。3、法庭辩论(一)离婚案件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三)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结束时,审判长应当按照原告和被告的顺序征求各方的最终意见。四、判决法庭辩论终结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可以调解的,也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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