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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19条之规定,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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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在2002年8月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病历的保管主体和保存年限也做了规定,第7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第10条规定,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第20条规定,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2000年6月1日卫生部发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20条规定,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10年。卫生部2004年9月1日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办法》第24条规定: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医院病历的保存期限如下: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 住院病历不得少于30年。医院可根据病历自身情况和价值的不同,把住院病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通常可分为永久和长期两类三级病案,一级病案是稀罕、贵重的病历资料,主要指国家、省级党政领导人和社会名流的病历,医疗机构重大医疗事故病历,以及有影响的复杂、疑难和罕见病历等病案,应当永久(50年以上)保存。二级病案是患者死亡病案、近20年内的病案和新上架的病案,应当长期(30—50年)保存,并将到期的病案及时销毁。三级病案是超过20年的病案和如顺产等无纠纷无价值的病案,可以打包打捆堆放,必要时随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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