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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并不是必须进行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
1、医疗纠纷赔偿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如果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对人损害的,虽然可能构成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如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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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维权案件需要进一步明确患者受损害程度并结合院方诊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与因果关系判断赔偿责任,需要您复制、封存病历。鉴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建议您致电详细沟通,进一步判断院方在诊疗过程中的检查检验、诊断、治疗方案、治疗措施、手术情况、收费等方面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过错,希望可以帮到您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到达医学会后,当事人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医疗机构协商、或者医疗机构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书面申请是对患者及其家属单方申请的要求,而且对于书面申请的内容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不再是简单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体为对鉴定事实的叙述和鉴定结果的请求、理由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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