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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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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营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的关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都作了相应规定,在此列出共您参考。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实;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二、《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17条也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该《条例》还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 6)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讯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法律依据《建筑法》。
房地产前期主要是五证: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办理到施工许可证。其他手续主要有:规划方案、建筑方案、人防建设许可证、房地产经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意见、中标通知书、消防审核、消防验收、环评文件、质监、安监等等。 一般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政府部门有: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规划局、建委、房产开发局、质检站、环保部门、消防大队、人防办、防雷办、审图办等等单位(各个地方的部门分工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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