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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
(一)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二)开庭与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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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以下能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1、劳动仲裁委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可以起诉到法院;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时,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由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如果被告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会不会影响案件审理。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调停,调停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停书,调停书自送达日起具有法律效力。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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