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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4)物证要证明的问...
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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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3)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4)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7)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8)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9)证言前后是否矛盾。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举证的顺序可以是证人作证、出示物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宣读书证(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但这不是固定的举证顺序。举证顺序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来安排。可以采取一罪名一举证,一罪行一举证、一事实一举证的原则。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依罪举证,逐个证明所犯之罪;被告人在某一罪名下有多起犯罪行为的,应逐个证明每起犯罪行为;每起犯罪行为涉及多个事实的,应逐个证明涉及到的每个事实,同时结合时间顺序原则,即一般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举证。公诉人在具体安排举证顺序时要灵活运用上述原则。某些情况下可能要打破时间顺序,按犯罪手段归类举证,有的可能随着庭审中案情的变化,原先安排的举证顺序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对举证顺序的安排应以有利于证明犯罪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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