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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看守所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
被判处、宣告、裁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独立适用或者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出所时,驻所检察室应当填写《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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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违法的程序:(一)派驻检察人员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派驻检察机构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二)派驻检察机构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三)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严重违法情况,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
派驻检察机构办理控告、举报案件,对控告人、举报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控告人、举报人。
事故检察的内容:(一)劳教人员逃跑;(二)劳教人员破坏监管秩序;(三)劳教人员群体病疫;(四)劳教人员伤残;(五)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六)其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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