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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实行“一志六表”的检察业务登记制度。“一志六表”是指《劳教检察日志》、《劳教所办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不当情况登记表》...
发现劳教所在出所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出所人员没有出所凭证或者出所凭证不齐全的;(二)出所人员与出所凭证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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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违法的程序:(一)派驻检察人员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派驻检察机构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二)派驻检察机构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三)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严重违法情况,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
事故检察的内容:(一)劳教人员逃跑;(二)劳教人员破坏监管秩序;(三)劳教人员群体病疫;(四)劳教人员伤残;(五)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六)其他事故。
事故检察的内容:(一)劳教人员逃跑;(二)劳教人员破坏监管秩序;(三)劳教人员群体病疫;(四)劳教人员伤残;(五)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六)其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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