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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可以适用“双倍赔偿”的情形作出了限定。根据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
网上购物价格变动是很正常的,你能要求按照你拍下货物时的价格支付。你要是能证明对方存在虚假销售的可以要求对方按照拍下时的价格进行交易,也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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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买房人可要求双倍赔偿。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出售的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被侵权人不能要求双倍赔偿。根据我国民事侵权赔偿理论,侵权人将赔偿权利人的损失。这种赔偿是为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所以这种赔偿也叫补偿性赔偿。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后填平。所以,一般来说,被侵权人不能要求双倍赔偿。但是对于消费者等特殊领域的侵权,可能会有惩罚性赔偿。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损失不到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一、哪些情形可要求精神赔偿精神损害已经是一个妇孺皆知的词语了。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究竟什么是精神损害呢,哪些人的精神损害可以得到赔偿呢,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又如何确定呢本文将全面地阐述的相关问题,供读者参考。首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自然人的如下情形为受到精神损害,并可索赔:(一)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二、哪些情形不能获得精神赔偿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二)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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