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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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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在结合具体案件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判刑: 1、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量刑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是指故意放火、决水、爆炸、放置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造成严重伤害、死亡或者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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