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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仓库的义务,没有约定的,按照仓库的性质使用; 2、妥善保管仓库的义务; 3、按照合...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需要履行的义务是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合同终止时租金未结清的,承租人必须支付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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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一)在合同约定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并取得合法收益。(二)优先购买权,即租期未满时,出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三)优先承租权,即租期届满时,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租。(四)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承租房屋,支付租金。(五)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六)承租的住宅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八)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九)非经房屋产权人许可不得转租;(十)租赁终止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
对于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行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出租人可以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催告履行期,当催告履行期期限届满,但是承租人还是没有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因此解除二者之间的租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揽人的责任义务有: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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