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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的,不属于绑架行为的结果,而是需要独立判断行为性质。 2、根据行为人当时的主客观进行判断,一般会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
绑架时致对第三人实施绑架行为致使第三人死亡的应判为绑架罪,未对第三人实施绑架行为致使第三人死亡的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杀人罪,不能将致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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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时致对第三人实施绑架行为致使第三人死亡的应判为绑架罪,未对第三人实施绑架行为致使第三人死亡的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杀人罪,不能将致第三人死亡的情况归入绑架罪。
对于行为人在绑架行为实施前就已杀害他人,后以死者为人质,谎称死者仍活着向死者亲属勒索财物的,应如何处理是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或者是以绑架罪一罪论处,或者是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处罚。绑架罪是双重行为,而在行为人将被害人杀死后勒索财物的,只有勒索行为,缺乏绑架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不可取。
所谓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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