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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筑物与北侧相邻住宅的正向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一)新建建筑物高度小于15米的,...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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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的要求,规划期限为五年。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适建区、限建区范围内的近期建设用地和近期老城区改造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统筹兼顾,保护山体植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下列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中心城区应当依据规划要求按时序成片实施改造或者开发建设,优化空间布局和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保护山体植被和城市传统风貌。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按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控制。具体建设用地按规划单元集中成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容积率不得大于3.0。零星建设用地不得插建,应当用于建设小游园、街头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住宅区半径500米范围内应当规划相应的公共绿地;(二)汤岗子新城应当以中央湖泊和滨湖地区为核心,有序拓展建设空间,建筑以低密度、中低层开发模式为主,并按照新城空间布局要求限制高层建筑。主干道两侧具备条件的区域,应当预留一定宽度的绿化带;(三)千山风景区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其核心景区应当保护、培育和恢复景区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以及宗教和民俗文化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四)千山东路两侧应当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景观,有限度地开发建设住宅,鼓励开发旅游项目,建筑以低层、低密度开发为主,提高建设地块绿地率,保持山体周边的视线通透;(五)玉佛山风景区界线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景区界线外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在低层15米以下,建筑物后退景区界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千山中路以及深营路两侧紧邻景区界线区域,原有建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扩建,逐步恢复原有自然地貌和植被;(六)城市河流两岸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密度和高度,并在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视线通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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