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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并不强调是否为法人,除非是独资私营企业必须为法人,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认定单位犯...
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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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8条的规定: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由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1、管辖。 2、庭前审查。除了应审查一般事项外,还应审查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需要检察院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诉讼代表人确定。 4、诉讼代表人出庭。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5、补充起诉。
赋予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无疑是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但是,它在司法实践中或者在社会现实中是否能有效地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权利,还是一个需要进行全面考察的大问题。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首次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对于这一规定,学者们看法不基本上有三种不同观点: 一是基本肯定的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是较为合理的,一方面照顾到了被害人个人权益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在基本一致中存在的差异,注重了对被害人正当权益的维护;另一方面又遵循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未赋予被害人独立当事人的地位,照顾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符合刑事诉讼公正的要求。 二是基本否定的观点。认为“将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则弊大于利””。 三是既肯定又否定的观点。认为我国刑诉立法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中也存在诸多不妥和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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