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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有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取保候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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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5、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 6、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阶段的不同称谓。在刑事侦查至提起公诉前,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将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起,即检察院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上,开始将其称为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时也叫做被告人。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的一方为公诉人即检察院,另一方即犯罪嫌疑人,应当称为“被告人”,而不能称为“被告”。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一方是原告,另一方叫做“被告”。民事诉讼的行政中的原告、被告是平等主体关系;而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所以,虽然一字之差,但本质不同,不能弄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接受告知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讯问,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以及相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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