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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董事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

2022-09-18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事项的,董事应在董事会议就该事项进行讨论前15个工作日向股东书面报告,并附全部背景材料和个人意见,董事获知该事项距董事会议进行讨论不足15个工作日的,应在获知该事项1日内向股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个人意见,并在书面报告的次日提交已获得的全部背景材料:(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方案;(二)增资扩股方案;(三)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减少方案;(四)公司股东、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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