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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或推荐董事时可在向院产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时就其个人持股情况作出说明,但院属各单位所级领导任董事且个人持有股份的必须报院产业主管部门备...
股东应当在其选派或推荐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就任后10个工作日内报院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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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讨论的事项因与董事个人有利害关系并可能损害利益时,由董事会议决定是否要求该董事回避,但不论该董事是否回避,均不得参加表决,并且不得接受委托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本条例遇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出现下列重大事项的,董事应在董事会议就该事项进行讨论前15个工作日向书面报告,并附全部背景材料和个人意见,董事获知该事项距董事会议进行讨论不足15个工作日的,应在获知该事项1日内向股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个人意见,并在书面报告的次日提交已获得的全部背景材料:(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方案;(二)增资扩股方案;(三)资本增加、减少方案;(四)公司股东、结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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