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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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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仅是公民之间以打牌作为娱乐方式,则不应当认定为赌博。 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或者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赌博。
1、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抽头的利润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即可以认定为赌博罪。 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或者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赌博,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通过以上资料就可以明白赌资多少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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