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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
土地征收时同一亩地树木赔偿后,如果地上种植有其他作物,也应当同时赔偿青苗费。因全国各地出台的青苗费赔偿标准不尽相同,所以无法给出准确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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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时同一亩地树木赔偿后,如果地上种植有其他作物,也应当同时赔偿青苗费。因全国各地出台的青苗费赔偿标准不尽相同,所以无法给出准确数字。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按照国家青苗补助标准来算。你种的是兰草花,是可以移植的,应该只会补偿你移植兰草花人工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偿。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用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补偿:(一)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四倍;(二)已利用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计付;(三)青苗补偿费按被毁青苗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九十补偿,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类别、等级和补偿单价,由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计价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村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1〕7号)规定,确定补偿费标准为:1、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标准(1820元/亩)的9倍,即1638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5倍,即27300元/亩。总计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3680元/亩。2、耕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加青苗补偿费。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800元/亩补偿;多年生农作物,按照一年农用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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