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过失主要有两种:一种为疏忽大意(造成了损害),一种是过于自信(以为能避免,但未能避免损害),两种都是在后果已经成立之后,才有过失之说.也就是...
因为过失犯罪属于行为犯、结果犯,主观上又是不能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犯罪未遂、预备、中止主观上是追求或放任侵害结果的发生,存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过失犯罪没有停止形态。过失犯罪要危害结果的发生才会构成犯罪,如果有停止状态,也就意味着没有危害结果产生,自然也就不构成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1、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3、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案例】 2017年5月15日晚,洪某到晋江市某地持三角铲铲头暴力胁迫被害人丁某交出钱款,后因被害人丁某反抗、挣脱逃跑而未得逞。随后,洪某在另一处持三角铲铲头将被害人蒋某挟持到附近草丛中,胁迫交出财物,后发现被害人蒋某未携带现金,便转而强行抚摸被害人蒋某的胸部,后让蒋某离开现场。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着手实施第一次抢劫犯罪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在着手实施第二次抢劫犯罪行为过程中,因中途改变犯意转而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并在强制猥亵后自动放弃继续实施抢劫犯罪,依法应认定为本次抢劫犯罪中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洪某实施的第二次抢劫犯罪形态是中止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被告人洪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5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