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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租房申请在哪里

2021-10-26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事务所,乡镇人民政府咨询,收到《南宁市公共租赁保障申请书》等相关文件,按要求准备相关文件。2、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受理期限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受受理期限限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户籍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提出,非本市户籍的向居住地提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也可以有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表格,提交相关资料。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验收材料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按规定开展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从受理到材料移交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公示时间5日)。4、城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资料后,将申请资料交给城市民政部门核对社会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城市民政部门核对后提出核对意见,将资料交给城市住房保障部门再审,再审合格后将资料交给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住房保障部门与城市民政部门复审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城区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城区住房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5、市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将申请人信息在本部门政务信息网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不计入核准期限。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相关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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