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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合同终止后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2024-08-30
1、合同终止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之给付。 2、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支持被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可请求违约金。许多合同在诸如如付款方无故解除合同,价款不退;收款方解除合同则应返还价款,或者如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应给予对方违约金元等约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我们否决非违约方在此种纠纷中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的权利,显然妨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3、我国的违约金制度是一种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制度。在本质上,合同当事人在多数场合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填补。因此,非违约方向违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弥补的损失。当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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