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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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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1]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3、在当庭宣判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限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限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领取裁判文书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裁判文书的,指定期限届满之日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四、审判员一人审理,但不能自审自记。审限不得延长3个月,否则应改为普通程序审理6、裁判文书制作可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适当简化事实或者判决理由的认定:(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承认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判决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合法;(5)双方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也有一审案件,但不适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级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有期徒刑、死刑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等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晰,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难题、复杂和涉外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达到快速审判的目的。例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判期限的简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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