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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十条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原则上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自...
1、如果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对方没有还款的,可以起诉;如果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尚不能起诉。 2、如果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自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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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关键就在于事实的查明,而事实的查明必然需要证据的支持,因此,借条证明力的效力认定尤为重要。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如出借人欲证明借款人拖欠自己借款应予归还,应证明以下几个事项: 1、借款人曾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中一般表现为借条),双方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2、出借人将借款交付借款人; 3、该借款已到期。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1.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作为例外情形,夫妻这方面要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夫妻之间的财产是都可以支配如下。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务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债权人。2.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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