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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1、收据只是收款的证明,不能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要根据收据中的具体来确定收据能否作为债权债务的证明。 2、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权债务关系必须要有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侵权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容易认定,有侵权的证据就可以了。现金往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要债权人拿出证据法院才可认定,债权人拿不出证据,法院无法认定。转账凭证只能证明某人向某某人支付了多少钱,并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因为转账不是出借的唯一方式,转账可以是借款,可以是还款,可以是转交,可以是付款,可以是赠款,可以是捐款,总之,能够现金往来的都可以用转账往来,所以转账不是借款的唯一方式,所以转账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因为转账可以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也可以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转账加上借条是债权债务的产生,转账把借条欠条及其他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销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你说转账是借钱给他,他说转账是你原来欠他钱你转账还清了。要法院怎么认定?证据不足的案子法院一般不受理,法院是不调查取证的,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起诉,原告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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