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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法实施细则关于人民防空法的规定

2021-12-21
人民防空法的实施细则略有不同。以宜昌市为例,根据《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省人民防空重点县、市(含夷陵区、下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非省人民防空重点县、区人民政府(不含夷陵区、下同)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县、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土地资源、公安、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防空机构或者指定人员负责辖区、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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