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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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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监外执行的情况有: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是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女性;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保外就医: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 2.自伤自残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二)审批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2、所以,如果你老公确实病情严重,不适宜羁押,那么应当由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视为服刑。在病情好转之后,如果刑期未满,那么仍是要收监执行的。但是如果刑期已满,视为服刑完毕,不应再收监。 3、所以,你需要看当时给你老公下的暂予监外执行是否有期限,以及医院出具的病情的诊断,确定病情好转的时间点,如果时间点在刑满之前,那么需要继续服刑,如果在刑满之后,就不必服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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