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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一部分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一般不会扣款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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