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5-01-30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误解,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回购人等各方可能存在误解,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例如,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者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此外,有些承租人可能忽视对租赁物的质量检验,直接签受人领取租赁物。而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但其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跟踪服务机制存在疏漏 在缔约过程中,出租人可能没有建立完善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融资风险的概率。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 三、合同约定不明、业务模式创新放大风险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在创新业务模式的过程中,存在放大风险的问题,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例如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实际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租赁物残值确定存在争议 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的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承租人可能擅自处分租赁物。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此外,租赁物残值如何确定也是较为常见的争议,双方往往难以协商一致选定合适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而在二次租赁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出租人缺乏收回租赁物变现或再次租赁的畅通渠道,权利救济的途径受到制约。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