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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一)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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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一)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第015号)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56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税是由出租方承担的。但是我国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其土地使用权也归集体所有,故而出租集体土地交土地使用税者是承租方。所以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者作为纳税的义务人,需要按照规定到税务局进行税务的申报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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