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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税是由出租方承担的。但是我国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其土地使用权也归集体所有,故而出租集体土地交土地使用税者是承租方。所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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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下个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五元到三十元(二)中等城市一。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建设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租用集体土地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由租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缴纳。出租人已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承租人无需再次缴纳;出租人未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向承租人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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