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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一方拒绝提供户口本,解决方法是什么?

2024-11-30
离婚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如果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迁出,另一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可以约定:如果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未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不便补偿。如果一方在转让房屋时,由于另一方的户口未能迁出,导致房价受到影响的,另一方应承担差价部分。 需要指出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如果写成违约金,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此外,如果一方转移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另一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另一方。 一般情况下,有了这样的约定,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当然,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如果上法院,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书中加上“应在离婚后的三十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当然,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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