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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兑银行应每天查看汇票到期情况,并在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银行信贷部门应通知出票人(承...
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在备查簿上登记造册,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利率,金额,承兑人,质押目的,等详细情况,收回质押后在备查簿上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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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也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如何办理: 1、提交书面申请书,即《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2、提供以下资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原件; (2)背书连续、要式完整且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3)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 (4)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5)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还需提供保证人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6)贴现行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承兑分为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两种。这两种承兑的效力是有差异的。(1)单纯承兑的效力单纯承兑发生以下效力:1)付款人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负有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承兑人的这种义务是基于他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义务,而被追索人所负的义务为法定义务,因而承兑人即使未受到资金,也不得以此对抗被承兑人。我国《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2)对持票人来讲,汇票一经承兑,其票据权利便由承兑前的期待权变为现实权,于到期日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到期不付款的,持票人即使是原出票人,也可以就票面金额、利息和其他支出款项,直接向承兑人进行追索。3)对出票人和背书人而言,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出票人和汇票上的所有背书人均免受期前追索。(2)不单纯承兑的效力不单纯承兑又分为一部承兑、附条件承兑与变更票载事项的承兑,下面分述其效力。一部承兑。票据金额仅有一部分承兑时,一般来讲,有下列效力:1)承兑人仅对承兑部分负绝对付款的义务;未承兑部分视为拒绝承兑。2)当票据金额仅获一部承兑后,持票人应在承兑提示期限内作成拒绝承兑证书,向其前手或出票人就未承兑部分进行期前追索。附条件承兑。付款人于承兑时,有时附加某种条件;有时为停止条件,如"收到货物后付款";有时为解除条件,如"到期日后一周内不请求付款时,承兑失效"。一般来讲,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仍依所附条件负责。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持票人的权益,并给之以选择权。一方面持票人可以附条件承兑为由,行使追索权;另一方面,持票人如不愿行使追索权,也可依所附条件请求付款。此时,承兑人应以所附条件负责,即在停止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不成就时,负付款责任。我国《票据法》对附条件承兑的规定略不同。该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变更票载事项的承兑。付款人于承兑时将票据上所载事项变更而为的承兑,一般视为拒绝承兑,但承兑人仍应对其所变更的文义负责。但付款人所变更的事项如为金额时,如变更后的金额较原金额为小时,应作为一部承兑处理。
汇票承兑规则是: 1、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3、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4、其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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