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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口头保证的保证人,一般不需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之间订立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
如果是口头保证的保证人,一般不需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之间订立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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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履行责任分2种:1.一般保证,如果担保合同中只简单约定对债务进行担保,那就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要求,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只有当上述所有的救济手段都用了之后,债务仍然无法履行的,担保人才开始承担担保责任。2.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写明”了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才能算是连带责任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可以不经过任何其他必须的救济手段,直接根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可以直接将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当然了也可以起诉债务人,连带责任担保比较有保障。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限内是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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