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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的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则...
出卖方交付房屋的认定:主体结构已封顶、完工,房屋的外装修已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已经可以使用。出卖人就出售房屋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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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不能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转让给买受人。交付房屋必须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交付使用条件,指的是房屋具备了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在非商品房买卖中,由于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备一般的交付使用条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条件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有特殊约定。在商品房买卖的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是新建的,新建的房屋往往需要一个过程来根据房屋的性质和用途具备完整的功能。所以要主要考察房子是否有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而言,新建商品房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需要两个要素:房屋已完工。主体结构封顶完成,房屋外部装修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出卖人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可在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在实践中,大多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开发商或者中介制作的格式合同,其中的格式条款往往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甚至有时候是相反的,这就应当允许双方对合同条款适当变更,而且变更的认定不宜苛刻,应当综合整个购房过程判断双方对合同条款变更的意思表示。您也可以通过较大较有名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诸如此类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房屋买卖交付一般是如何认定的?qot;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买卖交付一般是如何认定的?q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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