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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委为...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和刑罚可以折扣如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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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行政违法行为在处罚问题上不存在刑期折扣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问题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这个特定条件是: 第一, 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按照这两种法律规范进行处罚; 第二,行政机关不认为这种行为违反刑律,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因此按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这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然后发现这种行为违反刑律,司法机关需要给予刑事处罚; 第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情况,才会发生行政处罚和刑罚折扣。
从轻处罚是指在处罚时在标准量刑下减少处罚的力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会进行从轻处罚: 1、主动的降低自身行为到来的恶劣影响; 2、违反犯罪的行为是在别人胁迫下进行的; 3、在产生违法犯罪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的; 4、其他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况。比如在第三种情况下进行投案自首的会根据其犯罪本身的恶劣程度和自首行为对其进行如下的减刑:如果已经犯罪的话,但是公安司法部门没有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已经知道案发但是没有将此犯罪分子列为犯罪嫌疑人的前提下,此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那么可以对其从宽处罚,较少正常量刑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犯罪分子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接受审讯或者是自行供诉一些公安司法部门没有了解到的犯罪细节等问题,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自首行为。同上那么可以对其从宽处罚,较少正常量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犯罪嫌疑人不是出于主动,而是通过其他人的劝导陪同下投案自首的,也属于自首行为,从轻处罚的力度也是可以为正常量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具体犯罪行为并没有被公安司法部门掌握,但是在接受有关部门盘问审讯关于犯罪事实有关情况时,自己选择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行为,也可以从轻处罚百分之三十以下;不满足上述自首情况的,但也属于自首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百分之二十以下;如果犯罪事实不恶劣的,犯罪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那么自首后可以从轻处罚百分之四十以上,甚至免除其刑罚;如果已经自首但后面又不承认,但一审前又承认的,可以从轻处罚百分之二十以下。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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