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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
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它只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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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成后,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以两次为限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补充侦查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或者同案人,需要补充专项调查等工作的诉讼活动。
1、补充侦查是指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2、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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