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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
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它只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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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调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程序,在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的一部分事实情况,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回到公安进行的是补充调查。补充侦查现分为两类: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成后,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以两次为限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补充侦查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施。正确、及时进行补充侦查,对于公检法查清犯罪,防止和纠正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和疏漏,保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准确适用国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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