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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
1、满一年就有。按法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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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可以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2,关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是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往往跨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除以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度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如果不足一天即舍去。3.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享受年假天数:累计工作一年以下10年,年假5天;10年以下20年,年假10天;20年以上,年假15天。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得安排职工休年假。不休假的,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
如果是新参工,不能享受年休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的,从第二个年度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2016年2月21日入职,2016年2月21日起享受年休假,2016年度享有年休假4天。到3月15日不足1个月,享有年休假不足1天,依法不予计算,没有年休假。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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