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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人社局的劳动合同解除认可吗?

2025-01-03
根据您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在该文件上签署名字之后,即表示双方已达成共识,同意通过共同协议解除原本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 尽管协议中列明了“双方对此事不存有任何经济争议或利益冲突”等类似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您必须直接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贵公司未按规定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您仍然有权利向贵公司提出请求补交相应费用的要求,而且无论协议中如何表述,企业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就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

相关法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综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就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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