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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脚镣呢,分成了两大类。首先来说说第一类吧,就是那种手脚都给铐上,手铐跟脚镣之间还连着一根铁链的那种;然后呢,还有一种就是纯粹的脚镣了...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文号:公通字[1991]38号,发文单位:公安部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一)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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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拘留一般应当带手铐,只有重刑犯才使用脚镣。《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 二、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杀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戒具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一)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二)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已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 (三)严重闹监,非使用戒具不足以制止的; (四)被押解、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戒具的。
电子脚镣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如台湾、韩国等)的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逃跑的电子刑具。对于被判处管制、社区劳役或者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就带上特制的电子脚镣,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无法逃跑以及无法再次进行犯罪活动。这种脚镣在超越事先划定的地域后,就会发出警报。
一般是不会的,但是根据我国《监狱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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