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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拘留一般应当带手铐,只有重刑犯才使用脚镣。《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 二、戒具只能用于制止和消除人犯实施暴力、脱逃、自...
犯人就医需要戴脚镣的。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以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人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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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文号:公通字[1991]38号,发文单位:公安部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一)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二)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已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 (三)严重闹监,非使用戒具不足以制止的; (四)被押解、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戒具的。 三、使用戒具要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在紧急情况下看守人员可以先行使用戒具,然后报告所长。 四、给人犯戴戒具时应当松紧适度,既要保证安全,又要避免致伤、致残人犯。严格禁止给人犯戴双铐、背铐、双镣。 五、戴手铐、法院里带手脚镣是什么犯人脚镣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已判处死刑的除外).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公安处、局长批准,戴戒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看守所干警要加强对戴戒具的人犯的教育,在其危险性消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戒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这个与是否签名无关。
换了司法所的缓刑人员,不需要戴电子脚镣。《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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