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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仲裁请求。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
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仲裁请求。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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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时,工人需要向仲裁机构提交证据,提交相关资料,证明自己的主张,使仲裁机构合理判断变得容易。那么,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是多久呢?如何确立举证期限的与仲裁庭是否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量证明有关。根据《证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劳动仲裁争议方面,我们可以这样认定:1、仲裁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以仲裁庭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2、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届满之日。3、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仲裁庭批准的,仲裁庭不组织庭前更换证据的,以仲裁庭批准延期到期日为举证到期。如果仲裁庭组织庭前交换证据,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之日。
劳动仲裁有举证期限,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提供有关证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如果你能证明证据掌握在企业手中,而企业又不出示证据,那么企业将承担不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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