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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的特征如下: 1、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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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包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罪、伪证罪、不同的犯罪主体构成不同的罪 一、包庇罪的构成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一)包庇是故意犯罪,过失构不成包庇罪。 包庇罪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包庇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包庇罪。区分包庇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3、包庇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包庇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作虚假证明包庇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包庇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包庇罪的客观特征 《刑法》对包庇的方式只规定“作假证明”一种,而司法实践中包庇的方式却多种多样,包庇的形式包括作假证明以及为犯罪分子毁灭、隐藏罪证,这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实践中包庇的具体方式有:隐藏、毁灭物证、书证,制造虚伪的证人证言;制造虚伪的被害人陈述;制造虚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指使、收买、威胁鉴定人作虚伪的鉴定结论;伪造犯罪现场;剪辑、加工视听资料;另外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隐瞒或谎言编造犯罪分子逃跑的路线,方向及地点,故意捏造事实,为犯罪分子鸣冤叫屈,对被害人污蔑诽谤等等,其意图都是包庇犯罪分子,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故而亦认定为包庇罪。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窝藏包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有: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为故意; 3、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对象要件,本罪的对象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起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窝藏或者包庇罪犯。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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