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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我方反诉对方,是否可以增加其他人作为反诉的被告? 不可以,反诉必须针对本诉的原告。第三人不能作为反诉的被告。 2.如果不行,我方在反...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追加被告。但是,在原告没有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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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中漏列的被告,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但因未追加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该案件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反诉只能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不能增加被告。 反诉中针对本诉事由和本诉当事人而提起的诉讼,只能限于本诉的范围。如果超过本诉当事人范围,需要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不在反诉中处理。
你可以申请追加被告,但是否追加需要由法院审查确定,并经原告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可见,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但是否追加需要由法院审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告提出变更或追加申请后,审判人员会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征求原告是否同意变更、追加被告,原告同意的,变更、追加被告后,继续诉讼。原告不同意的,只能按照原告起诉时的当事人继续审理,如果被告不适格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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