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⒈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如何认定土地闲置可以参考: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立法精神是盘活闲置土地,促进土地的高效合理利用。因此,除未使用土地或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土地应当无偿收回外,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置:一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缴清土地价款及相关费用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近期有意动工建设的,收取闲置费的同时,可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延长的时间从批准延长之日算起。二是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三是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四是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五是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重申: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依照以上规定,本案中该企业的土地闲置已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市国土资源局的做法是正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置闲置土地的同时,要注意与用地者的沟通协调工作,这也是闲置土地能否顺利处置的关键所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约定,规定的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收回使用权,除不可抗力闲置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一)未开工开发满一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计入生产成本;(二)未开工开发两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免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3人已浏览
290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